广东省建筑装饰设计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建筑装饰设计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construction And Decoration  Design Association简称:GD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搞好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开展科技调研、学术研讨、交流合作、文化传播,促进技术进步、节能环保和建筑装饰设计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号天盈建博汇创意园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设计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研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改革途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组织制订与实施建筑装饰设计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的评审与颁证工作,开展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依据;

(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宣传职业道德,制订行业公约,保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五)沟通横向联系,开展技术经验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收集、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行业不断发展;

(六)开展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业务培训,举办各种技术讲座,组织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整顿规范、质量检查、资格考查和评优表彰等工作,并承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工作;

(八)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编辑运营有关网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九)开展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社会团体间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持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设计(含专项设计)资质证书或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本省单位(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

(五) 在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省外单位,经理事会同意可吸收为特邀会员;

(六) 各市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按章程组建的市、县(区)建筑装饰设计及相关协会,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采取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它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第五十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财政厅2003年9月4日联合下发的《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2003]90号)文件精神,依据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活动内容以及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会员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第五十四条 会费的收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家;

 (二)理事单位3000元/家;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家;

 (四)副会长单位10000元/家;

 (五)会长单位30000元/家。

第五十五条 会费采取按年度交纳或按一届四年交纳的办法。按年度收取者,入会月份为每年会费缴纳时间。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首先交纳当年的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协会收到各会员交来的会费后,开具专用收据。

第五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如有困难时,可向协会提出报告,采取先缓交、后补交的方式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协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先后经2014年8月1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2018年3月15日第一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